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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须知
  • 作者:本站  发布于:2009-04-11  点击: 字体:【
  • 一、适用对象为我院全部在籍的统招生。

    二、该项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新生在寄发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由招就办负责邮寄,年级评议小组负责收集)。老生在每学年结束之前,由年级评议小组向提出申请的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开学后返还评议小组。

    三、学生领到《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之后如实填写,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人均年收入和经办人签字不可空白)。其它能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材料可一并上交复印件。(例如:低保证、下岗证、五保证、重大疾病证明、孤残证明、烈士子女证明,或其它当地政府加盖了公章和经办人签字认可的证明)。

    四、每学年开学时,由学工处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五、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和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其它困难条件,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困难档次分别为:A、一般困难;B、困难;C、特别困难)。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其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无需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六、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各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有异议,可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由认定工作组负责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工处资助中心提请复议。

    七、学工处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学院对贫困生的资助将在这些学生中产生。

    八、学工处和各系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暂定每下学期开学后第二个月当中,重点是日常消费行为等)并不定期随机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并将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