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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和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 作者:  发布于:2017-09-05  点击: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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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资助政策,完善学院帮困助学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减免和临时困难补助用于资助学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以及因意外事故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突发性情况导致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普通高职(含五年一贯制高职阶段、中高职3+2高职阶段)学生。

     

    第二章 学费减免

     

    第三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对象及标准

    (一)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其他符合政策性减免且经过学院困难生认定的特困学生,可申请减免部分或免交学费。

    (二)单亲家庭学生且家庭无任何经济来源,或因父母长期患病且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经过学院困难生认定的特困学生,可申请减免部分学费。

    (三)属于建档立卡户子女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经过学院困难生认定的特困学生,可申请减免部分学费。

    第四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程序

    (一)学费减免工作一般在每学年末进行,按需申请办理;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二)符合申请条件且确有需要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重点说明申请理由,同时提交符合减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至辅导员(班主任)审核。

    (三)辅导员(班主任)召集班委和申请人所在寝室成员进行班级民主评议后,填写《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签署意见,初步确定拟减免金额并上报院(系)。

    (四)各院(系)在对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基础上,根据申请学生经济状况和在校表现,提出建议学费减免学生名单及金额并在各院(系)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查,在全院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最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批,财务部门从学生资助预算资金中列支抵缴学生学费。

     

    第三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五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对象

    (一)学生本人遭遇意外身体伤害事故(如突发急重病症和突发伤害事故等),所需治疗费用较大,个人负担部分超出学生及家庭支付能力的;

    (二)因自然灾害而使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父母严重伤病、突然亡故等,致使学生经济来源发生暂时困难;

    (三)学生在校期间因非本人原因致使个人财务遭受较大损失而影响基本生活的;

    (四)新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缺少基本生活费和御寒物品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者。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原则上每人每年只可申请一次。标准为每人每年500-2000元,具体补助额度以保障基本生活、按需申请为原则,其他特殊情况报学院另行研究酌情提高补助标准。

    第七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程序

    (一)临时困难补助一般不定期进行,按需申请办理;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重点说明申请理由,同时提交符合临时困难补助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至辅导员(班主任)审核,

    (三)辅导员(班主任)召集班委和申请人所在寝室成员进行班级民主评议后,填写《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签署意见,初步确定拟补助金额并上报院(系)。

    (四)各院(系)在对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基础上,根据本人经济状况和在校表现,提出建议临时困难补助学生名单及金额并在各院(系)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查,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最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批,财务部门从学生资助预算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相关要求

     

    第八条  享受学费减免和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应珍惜学院的关怀和帮助,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勤俭节约。如在受助当年出现因违规违纪而受处分者,必须补交学院已发减免学费和临时困难补助资金且下年度不再对其实施减免和补助。

    第九条  在申请和受助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不给予减免学费和临时困难补助或取消、停发、收回已发补助资金;其中有下列第(一)条情况者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一)弄虚作假申请减免学费和临时困难补助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

    (三)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刻苦,一学年内出现任何课程不及格的;

    (四)生活中有抽烟、酗酒等不良习惯和铺张浪费行为的;

    (五)由于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等突发性事件,从而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六)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不愿参加勤工俭学活动者;

    (七)学籍发生异动的;

    (八)其他。

    第十条  各院(系)要将学费减免和临时困难补助与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院奖学金等资助项目综合统筹考虑,严格认真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在校实际生活学习表现等情况,精准确定减免和补助对象和金额。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