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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 作者:  发布于:2017-09-05  点击: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全日制在校普通高职(含五年一贯制高职阶段、中高职3+2高职阶段)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同意,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规划、领导、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财务、人事、学工、教务、保卫、后勤、团委等部门支持学生工作处开展工作。学生工作处统一规划、管理、组织全校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负责具体日常事务:

    (一)做好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做好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的拓展,考察聘用单位资质,组织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做好校内勤工助学经营性实体的监督与管理;

    (三)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学生资助专项资金,拟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建议标准,并负责酬金发放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四)按照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原则,组织协调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推荐符合用工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及时协调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院(系)成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小组,负责指导、组织、管理开展本院(系)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八条  用工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按照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第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查同意,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者用人单位未经学院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未经学院准许,擅自组织和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发生经济纠纷或意外事故,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学院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对于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损害学院利益活动的,学生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行为进行制止,并对其进行教育和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为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做好勤工助学工作,学院将适时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且不能代替本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本职工作。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包括学院各部门设置的固定勤工助学岗位以及寒暑假连续性的勤工助学岗位,还有突击性劳动的临时岗位以及各院(系)安排的勤工助学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科研学生工作等行政工作助理、图书管理、档案管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在条件成熟时应适当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已设置有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或临时岗位的须到学生工作处登记备案,有需要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或临时岗位的单位,须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当合法、安全,工作性质和内容应当适宜学生参与,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不能影响学生的学习主业和身心健康;不得组织学生参与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第四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八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不超过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南昌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九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原则上不应低于按小时8元人民币计酬。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有聘用单位报学院核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院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支出;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报酬由聘用部门按月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鉴定审核酬金,报经学生工作处审查后由组织人事处统一发放。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