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提高国家奖学金评审质量,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为贯彻《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转发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赣助中心〔2012〕13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赣助中心〔2015〕3号)要求,结合学院实际,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普通高职(含五年一贯制高职阶段、中高职3+2高职阶段)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二章 评审原则与名额分配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学院在接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后,以各院(系)在校学生数为标准,按照向学院优势专业、学科水平较高专业倾斜的原则,将学院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到各院(系)。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八条 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同时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设各院(系)评审工作小组。院(系)评审工作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院(系)拟推荐学生名单。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一)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十条 评审委员对各院(系)评审工作小组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上报了完整的材料;
(二)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国家奖学金的初评和审核工作;
(三)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发现各院(系)评审工作小组在初评和审核工作中有下列第(一)、第(二)条情形时,要求其限期改正后重新报送评审材料;发现下列第(三)条情形时,应不予通过审查:
(一)评选程序违反规定的;
(二)所提供的评审材料、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三)推荐的候选学生不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
第十二条 各院(系)评审工作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由评审委员会汇总各院(系)评审工作小组的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学习年限要求
全日制在校普通高职(含五年一贯制高职阶段、中高职3+2高职阶段)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其中,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年级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对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任何一项在本专业年级评选范围内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方面以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任何一项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符合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上学年学习成绩单或其他证明材料交辅导员(班主任);
(二)辅导员(班主任)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初审,同意并推荐到院(系)评审工作小组进行评审;
(三)各院(系)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汇总,通过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结合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情况,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等额评审;
(四)确定拟推荐名单后,召集本院(系)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对评审结果进行说明和通报,宣读“十不准”,公布举报联系方式;
(五)各院(系)在本院(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如无异议,指导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
(六)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后,将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提交到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七)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国家奖学金评选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并提交到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八)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如无异议,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最后由教育部批复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对于在申请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核实,取消获奖资格,收回所得奖学金;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划拨到位后,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联合监察审计处以银行卡形式通过现场发放仪式直接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评审条件,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