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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 作者:  发布于:2017-09-05  点击: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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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材料报送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赣助中心〔20123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赣助中心〔20153号)、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等文件精神,激励学院全日制在校普通高职(含五年一贯制高职阶段、中高职3+2高职阶段)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促进教育公平,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特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三种形式。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在校普通高职(含五年一贯制高职阶段、中高职3+2高职阶段)学生中特别优秀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学院全日制在校普通高职(含五年一贯制高职阶段、中高职3+2高职阶段)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学院全日制在校普通高职(含五年一贯制高职阶段、中高职3+2高职阶段)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三条  学院成立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工作处、监察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院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四条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公平、公开、公正,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团委等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意见。同时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为主任,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为副主任、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干事)、各院(系)学生科负责人(干事)、教师代表等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意见。

    第五条  各院(系)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院(系)领导为组长,学生科负责人(干事)、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院(系)评审工作小组。组长和成员不少于5人。严格按照学院制定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工作。各院(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应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奖励、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基本申请条件如下: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其中,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年级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对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任何一项在本专业年级评选范围内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方面以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任何一项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基本申请条件如下: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严格把握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和“品学兼优”的主体资格标准。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本班级范围均位于前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然后在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排名位于前列,对于位次靠前的没有被推荐,必须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的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分为2000元、3000元、4000元三档。基本申请条件如下: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已通过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并建立困难生档案。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申请

     

    第十条  每年930日前,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的奖励资助预算,按照各院(系)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情况将计划分解到各院(系),各院(系)根据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情况将资助名额分解到各班。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全日制普通高职(含五年一贯制高职阶段、中高职3+2高职阶段)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可根据国家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评审与发放

     

    第十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  每年评审前,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必须组织辅导员(班主任)进行学习和培训,深刻领会上级文件精神和学院相关规定。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和标准,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助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主动纳入资助范围并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等相关资助政策原则上应当按照最高档次或标准给予相应资助,确保其顺利就学。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与发放

    (一)符合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上学年学习成绩单或其他证明材料交辅导员(班主任);

    (二)辅导员(班主任)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初审,同意并推荐到院(系)评审工作小组进行评审;

    (三)各院(系)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汇总,通过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结合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情况,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等额评审;

    (四)确定拟推荐名单后,召集本院(系)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对评审结果进行说明和通报,宣读“十不准”,公布举报联系方式;

    (五)各院(系)在本院(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如无异议,指导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

    (六)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后,将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提交到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七)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国家奖学金评选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并提交到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八)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如无异议,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最后由教育部批复评审意见。

    (九)国家奖学金划拨到位后,学院于每年11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与发放:

    (一)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须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领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填好后交辅导员(班主任)。

    (二)辅导员(班主任)召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学生代表组成班级评议工作小组,根据相关规定,首先进行民主评议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然后在认定困难学生资格学生中进行国家励志奖学金民主评议,并在班级分别张榜公示,各自在3天内无异议后,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签署意见后交院(系)评审工作小组审查。

    (三)院(系)评审工作小组进行审查,在全院(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如无异议,以院(系)为单位将建议获奖学生名单及申请材料(包括《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存档。

    (四)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后,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拟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如无异议,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国家励志学金划拨到位后,学院将于每年11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与发放:

    (一)符合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须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领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填好后交辅导员(班主任)。

    (二)辅导员(班主任)召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学生代表组成班级评议工作小组,根据相关规定,首先进行民主评议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然后在认定困难学生资格学生中进行国家助学金民主评议,确认困难等级和助学金档次,并在班级分别张榜公示,各自在3天内无异议后,指导学生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签署意见后交院(系)评审工作小组审查。

    (三)院(系)评审工作小组进行审查,在全院(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如无异议,以院(系)为单位将建议获助学生名单及申请材料(包括《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等)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存档。

    (四)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后,提出国家助学金拟获助学生建议名单,经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如无异议,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国家助学金划拨到位后,学院于每年秋季和春季分两次在第一时间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获资助学生。

    第十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各院(系)核实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取消其受助资格并停发或收回国家助学金,相关款项退回省财政。

    (一)因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

    (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三)平时有奢侈消费行为,抽烟、酗酒、生活铺张浪费等;

    (四)休学、退学。

    第十  对于在申请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核实,取消获奖助资格,收回所得国家奖助学金;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发放环节相关部门和个人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外院学字〔20124号)文件要求进行,认真贯彻落实学院关于学生资助工作 “三公开、十不准”的监管要求。

    (一)“三公开”监管要求:

    公开、公平、公正。

    (二)“十不准”监管要求:

    1.不准做老好人,将资助金评给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

    2.不准以鼓励学生干部或学生参加活动为由,将资助金评给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干部或学生;

    3.不准在资助金评定过程中搞平均主义,轮流分享;

    4.不准将资助金挪作办公、活动经费等;

    5.不准侵占受资助学生资助金;

    6.不准将资助金分享给他人;

    7.不准要求和号召受资助学生搞捐赠;

    8.不准将资助金充当班费、开展班级活动等;

    9.不准以班集体名义将资助金用于吃喝、游玩等;

    10.不准以各种理由要求受资助学生请客送礼并索要财物等。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会同监察审计处加强督查,并设立举报箱。对任何部门任何个人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侵占、挤占、挪用和瓜分国家奖助学金和困难补助,违反“三公开、十不准”的行为,学院将依规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纪检和司法机关处理,坚决予以辞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国家奖学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