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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 作者:  发布于:2017-09-05  点击: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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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认真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促进学生资助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以及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国家的政策法规为依据,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

    第二条  本认定办法的适用对象是指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高职(含五年一贯制高职阶段、中高职3+2高职阶段)在校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工作处、监察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学生科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院(系)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系)的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辅导员(班主任)、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第五条  各院(系)成立以班级为单位的认定评议小组,辅导员(班主任)担任评议小组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加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一级民政部门公章的《高校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其他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要参照江西省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南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和学院学杂费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1.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殊困难的参考条件: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单亲家庭学生且家庭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

    5)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对象子女、残疾学生;

    6)父母双方均因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7)家庭成员或本人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或父母患慢性疾病并丧失劳动能力,无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开支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

    8)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致使家庭财产损失特别严重的学生;

    9)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0)由于其他原因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2.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的参考条件:

        1)城镇户口,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且未再就业,家庭收入不足以维持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

    2)家庭供养人口较多或有两名(含两名)子女正在接受非义务全日制教育,且缺少经济来源,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父母务农,父母中有一方因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

    4)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

    5)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为严重的学生;

    6)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

    3.能支付全部个人学习基本费用及部分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第九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核查的,提供虚假证明,缺乏诚信者;

    2.家庭非因拆迁购买商品房或现已有住房而又新建(购)住房的、因经商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家庭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的;

    3.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行为等。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每年新生入学后,启动每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工作;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后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充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根据个人家庭情况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一级加盖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经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改善,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必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贫困证明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汇总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并确定困难等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重点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四条  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学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生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建立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加强更新管理。

    第十五条  各院(系)按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汇总后,以电子稿和纸质稿(加盖院(系)行政公章)形式报送至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

    第十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根据申请认定通过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档案作为各种资助指标分配和资助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学院和各院(系)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的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各院(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院(系)要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