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
为了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促进团体健康、蓬勃地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团体的管理,贯彻落实团体综合管理办法的执行,明确团体注册管理的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学生团体是在院党委统一领导和院团委指导下,学院在校学生在共同的兴趣与爱好的基础上,自愿结合在一起,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团体。
第二条 学生团体是校园科技文化建设和校园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学生团体是我院共青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生团体要本着“为学院教育服务,为学生成才服务”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其在第二课堂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各种丰富多彩而富有成效的活动,构建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氛围,为广大同学创造良好的成才环境,丰富和发展他们的兴趣、爱好、专长,从而努力提高全面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主场经济体制对复合型人才的要求。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成立
第四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应上交基础材料一式三份。团体联合会存档一份,学生团体联合会存档一份,主管书记处存档一份;
基础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团体章程、发起人名单(签名),学生证复印件、团体负责人简历及所在系分团委审批意见、指导老师简历及所在系审核意见。
(二)学生团体联合会对成立该团体的必要性进行讨论,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学生团体联合会常委会;
(三)学生团体联合会常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上报主管书记;
(四)主管书记在学生团体联合会常委会意见基础上,签署意见,审批同意后,报团委办公会通过;
(五)通过后,由学生团体联合会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和形式给予批复,并予公告;
(六)审批通过的团体,由团体自行通过复印《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学生团体工作手册(附录)》的〈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学生团体注册表〉(一式三份),团体持该表到系分团委、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后交回一份注册表后学生团体联合会发给〈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学生团体登记表〉和〈学生团体负责人登记表〉(一式三份),各团体按要求填写完毕后及时上交学生团体联合会存档;
(七)团体成立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未获批准的成立申请,学生团体联合会应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
第五条 考虑到我院学生团体现有的规模,区域性和重复性以及和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校园整体文化氛围不符的团体,自本规程公布之日起,原则上不予批准成立。
第三章 学生团体名称、印章及对外宣传、联络的规定
第六条 团体名称:
(一)团体名称应体现团体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团体及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二)团体名称应当含“学生”字样,或在使用名称时注明“学生团体”;
(三)某些特殊性质的团体经院团委批准后,可不受第二款限制。
第七条 团体印章:
(一)团体印章统一由院团委负责刻制,团体不得私自刻制。刻制完毕后统一由学生团体联合会登记发放;
(二)团体在经院团委审批同意后,可刻制各种形式的艺术印章或其它标志,但禁止刻制任何公章;
(三)用于对外联络的团体图章应当刻有或注明“学生”或“学生团体”字样;
(四)团体图章统一为椭圆形。
第八条 对外宣传:
(一)团体负责人在印制名片时,内容要属实,并应当醒目注明“学生团体”字样;
(二)团体在印制或填写会员证时,应当在醒目位置注明“学生团体”字样,内容符合事实情况;
(三)团体接受社会媒体采访,或者进行其它形式的对外宣传时,应当定位于学生团体,并且应当醒目注明“学生团体”字样。
第九条 对外联络:
(一)团体在进行对外联络(即凡是与院外的单位、组织相关联的活动)前应到院团委学生团体联合会上交一份详尽的活动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必要时可申请由院团委开具介绍信;
(二)团体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应当真实署名,应当强调学生团体身份,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三)团体在与院外单位或组织办理赞助或合作等事宜时,若有签定合同或协议的必要,应当上报学生团体联合会,经部长审核后,由主管书记批准,以“共青团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委员会”名义与该单位或组织签定合同或协议,团体不得与院外任何单位或组织自行签定各种形式的合同或协议;
(四)违反上述规定,学生团体联合会给予该团体通报批评处分;若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则由学院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团体以及团体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团体年度注册制度
第十条 团体在每学年开学二周内应履行重新审核、登记和注册制度。
(一) 注册时团体应准备下列材料:年度总结,新年度计划,团体负责人个人总结;
(二) 团体将上述材料上交院团委学生团体联合会,学生团体联合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上报主管书记;
(三) 主管书记在学生团体联合会意见基础上,签署意见,审核同意后,报团委办公会通过;
(四) 审核通过的团体,由学生团体联合会发给〈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学生团体注册表〉并签署意见,团体持该表到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后将表交回一份;
(五) 团体年度注册审核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审核未通过的团体,学生团体联合会应提出不予注册的意见。
第十一条 团体在注册后,在每学期指定时间内由院团体联合会安排集中纳新工作。纳新时各团体应当如实地宣传自己,不得用夸大性、欺骗性语言和方式进行宣传。团体纳新结束后各团体需在一周内办理好下列相关事宜:
(一) 向团体联合会上交新会员名单;
(二) 交纳团体公积金;
(三) 向新会员发放团体会员证;
(四) 召开会员大会,向新会员介绍组织机构以及章程。
第十二条 团体只有在年度注册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活动。未通过注册审核的团体应按学生团体联合会反馈的意见整改后重新提请注册,连续两次未通过注册审核的团体予以停止活动处分。
第五章 关于批准任命团体负责人以及聘请指导老师的规定
第十三条 团体负责人的产生:
(一)团体负责人指各团体会长和副会长或相当职务担任者,由该团体成员按团体章程民主推选产生;
(二)原有团体的新负责人产生后,由该团体原负责人向学生团体联合会上报推荐函,推荐函应由该团体指导老师、负责人的班主任或导师以及10位以上团体骨干成员签名同意、由团体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该负责人所在院系分团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学生团体联合会批准并登记后,方可就任团体负责人;
(三)新团体第一任负责人产生后,由其向学生团体联合会上报个人简历,简历应由该团体指导老师、负责人的班主任或导师以及10位以上团体骨干成员签名同意、由团体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该负责人所在院系分团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学生团体联合会批准并登记后,方可就任团体负责人。
第十四条 团体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学生,由班主任或导师签字同意;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院规院纪,热心于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团体和班级中具有一定威信 。
第十五条 团体联络员和财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学生;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院规院纪,热心于社会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良好,在团体和班级中具有一定威信;
(四)在团体中兼任副社长(副会长)或相当职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团体负责人、联络员或财务人员;
(一)有两门或两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二)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团体业务指导单位或团委撤职的团体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团体的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五)有其它违反院纪行为者。
第十七条 团体负责人、联络员、财务人员应当权责分明,不得同时兼任。
第十八条 指导老师的聘请:
(一)指导老师应为我院注册的正式教师,院外人员、学生、客座教授、访问学者担任;
(二)聘请教师作为团体指导老师应经教师本人同意;
(三)团体在聘请指导老师时,应向学生团体联合会上交其指导老师个人简历,个人简历应由该团体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该负责人所在院系团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学生团体联合会批准并登记后,方可聘请为指导老师;
(四)指导老师一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应向学生团体联合会提交书面解释,经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六章 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团体的名称及其它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学生团体联合会递交变更申请书,经学生团体联合会批准后方可更改,更改后应重新注册登记。
第二十条 团体修改章程,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和学生团体联合会审查同意后,报学生团体联合会核准。
第二十一条 团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学生团体联合会审查同意后,向学生团体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自行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四)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团体在完成财务清理工作后,方可到学生团体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学生团体联合会准予注销的,由学生团体联合会在全院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团体年度考核不及格或活动内容不健康,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者,予以注销并解散该团体组织。
第二十四条 团体活动内容如果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院纪院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宣布解散该团体。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而私自成立的团体开展活动,学生团体联合会有权制止并将其解散,学院将按院规院纪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二十六条 团体经费来源:
(一)学院用于团体活动的专项经费;
(二)团体从会员中收取的一定数额的会费;
(三)社会团体的捐赠和资助。
团体收取会费应当得到学生团体联合会的批准。所有团体不得擅自收取会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巧立名目收费,不得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学习班或其它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团体经费应当全部交学生团体联合会统一管理,团体举办活动所需资金应当向学生团体联合会申请,要求帐目清晰,并定期向学生团体联合会汇报并向会员公开;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活动范围,应当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方式使用。团体应当向学生团体联合会和学生团体联合会上报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会员公开。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团体经费。任何个人不得以团体或以团体组织活动名义谋取个人私利。
第八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每年度末,学生团体联合会依据《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学生团体考核细则》,在各团体自评申报的基础上进行初审和初评,评出“优秀团体”若干个,“团体工作先进个人”若干名,报学生团体联合会审核后,学院给予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修改权和解释权归院团委。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