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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施办法
  • 作者:本站  发布于:2009-04-11  点击: 字体:【
  •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学院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并列入学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五条 学院安全教育的内容是:
        (一)认真组织学生学习法律条文,尤其是学习《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增强法律观念和安全意识;
      (二)认真学习《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生管理规定》,强化学生安全意识,倡导文明行为;
        (三)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水、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性、制度化;��
      (四)举办消防演习,教会学生学会紧急情况下应急的方法。��
      第六条 各系要将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生管理工作范畴,在系主任的领导下,根据学院统一规划,组织辅导员和班主任具体贯彻实施。其职责是:
       (一)各系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学生管理中,特别是节假日前后适时进行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

    (二)每学期要开展以安全教育为主题的班会1-2次;

    (三)利用专题讲座,板报等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院重视并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第九条 保卫处、学生工作处是院一级学生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院学生安全管理办法的制订,安全设施的配套、检查、督促、考评各系、各班、各寝室贯彻落实的情况。对各种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尤其是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发现,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处罚。
       第十条 保卫处每学期会同学工处、公寓管理中心、后勤服务中心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全院安全防范设施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写出整改意见,经院领导审批后,由有关部门及时落实。对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部位、路段出示警示牌。检查各部门防火、防盗工作是否到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各系系主任是各系学生安全管理的负责人,是学院各项学生安全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者。各系应当将学生安全管理纳入辅导员和班主任的工作范畴,使之成为学院各项安全管理办法的坚定执行者。各系要经常深入学生寝室、教室等安全事故多发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教育和按章处罚。

    第十二条 学院全体教职工要关心和爱护学生,牢固树立安全服务思想。对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多发地段,是学院对学生进行安全管理的重要场所。学生公寓管理中心通过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会同学院有关部门和系部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公寓管理制度,提高自我防范和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必须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和管理。在公共场所,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五条 为了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请全体学生遵守学院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学生休息时间外出,最好多人同行,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二)上课和下午自习、晚自习时间严禁外出;
       (三)严禁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私藏刀具、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全体学生必须按时回校就寝,严禁留宿外人、外宿不归、在校外租房;
       (五)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身上存放现金不要超过50元,存折密码注意保密;
       (六)离开寝室、教室后要注意关好窗户、锁好门;
       (七)参加学院或系组织的大型活动,必须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按指定路线进行,不得脱离队伍;
       (八)全体学生要讲文明礼貌,互相团结,严禁以任何借口打架斗殴,实施敲诈;
        (九)不准私自下到江河、湖泊、水库游泳;  

    (十)不准攀爬围墙铁门、点蜡烛、生明火,向楼下掷杂物等;

    (十一)不准私接电源,使用大功率电器、燃烧烟花炮竹、损坏消防设施等。 

    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巨大损失者,除负责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集体外出活动,必须遵守学院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一)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在实施集体课外活动前,应当由所在系领导和班主任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提出申请,写明活动地点、活动起止时间、外出线路、活动内容及安全措施等,经所在系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备案。如利用上课或自习课时间,外出活动必须先征得教务处的批准。

    (三)不允许租用超期服役或未经年审的交通工具外出郊游,不允许搭乘超载的交通工具。

    (四)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应当爱护环境,注意安全。学生应当听从学院、老师对具有危险性行为的告诫、纠正,不得从事危险活动。

    (五)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因路途遥远需在外留宿的由所在系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当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或公安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在校内发生一般事故的,由各系自行处理,并将结果上报保卫处、学生工作处。严重事件,保卫部、学生工作处、各系及班主任(辅导员)均需到场共同处理,并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处理意见。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涉及某系内部的,由各系自行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报备保卫处、学生工作处;涉及两个系以上的,由保卫处、学生工作处牵头,会同有关系共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上报分管院领导。重大事故,由院领导牵头 ,有关处、室、系参与调查处理。

    学院对事故调查处理后,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院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保卫处移交公安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如学院认为有必要检查学生住处,由保卫处协助公安部门依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各系或班主任应及时通知家长,到校协助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院有关教学、实习、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学生发生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的学生,各系必须及时寻找并报告学工处和保卫处,同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未说明原因者,学院将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假期、休学期间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院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经学院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必须退学,并限期离校。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院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七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院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予以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应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接收、落户等工作,由当地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伤残病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院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二十九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的学生,由学院或有关单位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院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院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条 对事故处理持有异议者,可以各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9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