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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学生就业管理规定
  • 作者:本站  发布于:2009-04-11  点击: 字体:【
  •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学生就业管理规定 

    为适应国家人事制度和就业政策的改革,以及当前社会就业形势的需要,正确引导我院毕业生顺利的跨入社会,走向就业岗位。同时,更好的维护学院的社会形象和信誉,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凡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学生学校负责推荐就业,学生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就业指导培训,无故不参加者,学院不给予推荐。

    二、需要推荐的同学,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且须有家长签署的意见,超过规定时间视为自动放弃。

    三、需要推荐的同学必须认真准备好推荐材料,材料必须真实齐全,如因材料不实或不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四、推荐就业采取自愿和优先的原则,以用人单位要求为条件,以班主任推荐为次序:

    1 品学兼优者、为学院做出突出贡献者优先;

    2 学生干部优先;

    3 同等条件下,贫困学生优先;

    4 在院期间受过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同学不推荐;

    5 学院各种费用没有交清者不推荐。

    五、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同学,应按时报到。如造成用人单位毁约,学院取消其推荐资格。

    六、被用人单位已录用的同学,实习期间必须遵守校方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工作要认真负责。如在单位违纪受到处分,学院给予相应的处分。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提前结束实习期,但必须出具证明材料,报经学院同意:

    1 有严重疾病者;

    2 入伍服役者;

    3 入学深造者;

    4 家庭或本人有其他重大变故者。

    八、 因用人单位存在问题,学生需要离开的,必须事先向学院报告情况,经学院同意后方可离开,并返回学院报到,学院可以再次推荐。如有擅自离开的,在外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责任,学院不再负责推荐并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九、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递交实习小结,不交者视为实习不合格。

    十、学生自行安排实习单位的管理规定:

    1 需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有家长意见。同时,用人单位应向学院开出接收证明;

    2 在实习期所发生的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

    3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递交实习小结,不交者视实习不合格。

    十一、本规定由就业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