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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 作者:本站  发布于:2009-04-11  点击: 字体:【
  •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用途及贷款行:

    1、国家助学贷款系指贷款人对本院全日制专科在读贫困生发放的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学费贷款用于借款人向所在学校支付学费;生活费贷款用于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开支;

    3、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人为江西省工商银行、江西省建设银行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生源地九江、景德镇、上饶的学生,贷款人为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其余地区学生的贷款人均为江西省工商银行和江西省建设银行。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1、具有合法居民身份证、学生证;

    2、有同班同学和老师两名见证人,负责提供学生本人的身份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学习刻苦,品学兼优,身体健康,能正常完成学业;

    5、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德优良,无不良信用记录,德育考核优秀;

    6 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7、已接受所在学校组织的有关信用教育,并承诺向贷款人提供毕业以后的工作单位、经济收入、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变化情况,以及担保变化情况;

    8、符合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为保证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助学贷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负责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2、与经办银行签定贷款管理协议,制定本校贷款计划,负责按照申请贷款的政策和条件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按期向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报送贷款申请报告,根据省国家助学贷款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初审的学生贷款申请报送经办银行;

    3、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在经办银行的指导下做好组织学生填写贷款合同文本,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等工作;

    4、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5、负责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协助银行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建立我院贷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及时统计并向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情况和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强化贷后管理;

    6、负责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学校承担部分足额到位;

    7、负责学生毕业后一年内向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地址,如没有就业的,则提供其家庭的联系方式和地址。

    四、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1、国家助学贷款(含学费贷款、住宿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最高额度为6000元;其中学费贷款最高不超过该生的学费,生活费贷款不超过2000/年;

    2、国家助学贷款要求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2年后开始还贷,六年内还清;

    3、国家助学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4、国家贴息的规定:

    1)按照有关规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2)学生毕业后(国家助学贷款发放期终止日的次月1日至贷款全部还清日止)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3)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

    4)当借款学生按照高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或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五、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及偿还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班主任、系、学院三级把关,程序如下:

    1、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可到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填写完后交给班主任

    2、班主任召集班委和申请人所在寝室人员进行民主评议,签署意见后交系领导;

    3所在系严格审查申请贷款学生的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的情况,特别是诚信方面的了解和考查,并提出初步意见,交助学贷款办公室审核;

    4、助学贷款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将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向全院张榜公示,一周内没有异议,由助学贷款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请院长办公会审批;

    5助学贷款办公室将审批后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材料收齐后,编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册清单汇总表》一并提交银行审批;

    6、学院助学贷款办公室对银行审批同意的申请人统一发放贷款材料,并统一组织和指导借款学生进行规范填写,提供如下材料:

    1)《江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信息表》;

    2)借款人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的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但其父母作为共同借款人的除外);

    3)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关于借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4)借款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并支持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承诺书(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除外);

    5)借款学生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加盖了其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公章的父母户口本首页复印件;

    6)介绍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工作证复印件;

    7)见证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工作证复印件;

    8)借款学生父母的联系方式和介绍人、见证人的联系方式;借款学生身体健康状况文字证明材料;借款学生综合测评成绩;

    9)借款学生的品行说明书;

    10)借款学生的开户存折复印件或借款学生的牡丹卡复印件;

    11)介绍人承诺书和见证人承诺书;

    12)学工处和学院的两级审查确认书;

    13)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初审确认书;

    14)《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审查资料表册》的填写说明及其他内容。

    7、银行在收到学校送达的借款人办妥的借款手续,经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合同生效,并将贷款全额划入学院在银行开立的专用帐户上。学院在扣减借款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后,将负责监管余下贷款的使用情况,发放采取报告制,即贷款人须说明其用途后再等额发放,生活费原则上一年按月发放,每年的寒暑假期(278月)不发放生活费贷款;

    8、学院按要求将银行批准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及贷款金额汇总,上报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备案;

    9、贷款人毕业离校前,必须与银行签定《还款计划确认书》,向银行提供毕业后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通讯方式、还款(计划)方式等,在办理完以上手续后,学院方与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并将贷款人贷款情况载入学生档案;

    10、贷款人毕业后应按借款合约规定的还款日期、计划、还款方式还本付息,贷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利息按照原定的贷款利率和实际使用的时间计算;

    11、贷款人如有转学、出国、退学、被开除、死亡等情况,学校将及时通知贷款行,贷款行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六、违约及处置:

    1、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品学兼优,所提供的本人资料及家庭信息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则终止该学生的助学贷款,已发放的限期还本付息,同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2、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发现违纪行为,学校将会同银行中止其贷款,并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本付息;

    3、贷款的学生如发现有吸烟、酗酒等行为及使用手机等其它不必要的消费,则立即终止贷款,限期还本付息。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或其他原因退学的学生,将立即终止贷款并限期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4、如借款学生违约(指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与主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银行有权将违约学生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同时省教育厅每半年将在网站、大众媒体、公开报刊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公布违约借款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院校及违约行为等。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