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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 作者:本站  发布于:2009-04-11  点击: 字体:【
  •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本着“让学生成才、让家长放心、让社会满意”的办学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大学生。
         第三条  学校主要任务:学校管理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依法治校,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将从严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基本要求: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生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权利;
        (二)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学籍管理范围内的所有权利;
        (三)学生享有参加校内各种文化体育活动的权利;
        (四)学生有权申请加入校内合法的学生社团;
        (五)学生有权监督学生宿舍、食堂、浴室、图书馆及其他为学生服务的部门、机构的服务质量,并通过学生会和有关组织参与管理,学生有建议和批评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学生有权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学生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学生有权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社会实践和勤工助学活动,享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权利;
        (八)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有权享受学校规定范围内的补助和参加校内岗位勤工助学的优先权;
        (九)学生在校期间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享有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学生在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的权利;
        (十)毕业生享有自主择业权。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学生应遵守校训,维护学院的荣誉和学院形象;
       (三)学生应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院有关部门的管理;
       (四)学生应按规定按期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学生应遵守社会公德,爱护校园,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讲文明,讲礼貌,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学生应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各项公益劳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者,学院将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清退。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入学初应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登入《学生学籍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该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生每学期不合格的课程,可参加正常补考一次。对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应自行安排时间学习本课程。学院在其毕业前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并录入学籍表。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应修学分数依照学院各专业课程设置。
        第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将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六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属无故旷课,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入校后应在本专业完成学业,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专业者,应按学院有关专业变更办法和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被本院录取的学生应当在本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出与转入学校在同一城市的一般不予转学。如学生确有特殊困难转入同一城市学校学习,应当提交足以说明理由的材料。
         第十九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专升本”、本科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的;
        (五)二次转学(含五年一惯制高职,三、二分段制高职);
        (六)予以退学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学生在省内高校之间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二至五年(含休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以申请办理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四条  休学的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停发各种形式的奖学金。休学学生的户口也不迁出学校。休学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学生医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二)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经复学审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四)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生经教务处会同其所属系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教务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退学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院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本人向学院申请参加学院规定补考,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原则上不再安排补考,也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
       第三十六条  为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学院将通过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来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学生应自觉遵守。
        第三十七条  学院通过设立院长信箱院长接待日等多种形式,鼓励和支持学生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应依法通过正常渠道,学院对学生的民主参与将予以保障,对其合理的建议将积极采纳。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进行宗教活动只能在宗教学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二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批准。 (一)事前必须向受理申请与许可的主管机关(法定的公安机关,下同)提出书面申请,并按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时间、地点、路线及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二)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三)必须接受监督,服从管理,并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四)未经申请或经申请未获许可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为非法活动,学校将依法劝阻或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接受学校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集会)、文娱体育活动(集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庆祝、纪念等活动(集会)应按学院或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它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它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二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江西省教育厅将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和江西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学院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