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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作者:本站  发布于:2009-04-11  点击: 字体:【
  •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大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先期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到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并领取缴费发票;

    (二)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纸制档案以及缴费发票到所在系报到并分配班级,领取学生证后上交班主任;

    (四)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到系团总支部交团组织关系材料,由系团总支部到院团委统一办理团组织关系;

    (五)入学第四周至第五周,新生以班级为单位统一到教务处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六)对因家庭贫困而未缴费学生不予学籍注册,但允许参加正常学习,并认可成绩。待其交费后,予以补注册。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清退。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入学前应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须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并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学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学院报到,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后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学生凭学生证到财务处缴费并领取缴费发票;

    (二)学生凭缴费发票和学生证到班级和系里报到并上缴学生证;

    (三)开学第四周至第五周,学生以班级为单位统一到教务处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四)对因家庭贫困而未缴费学生不予学籍注册,但允许参加正常学习,并认可成绩,待其交费后,予以补注册。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方法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登入《学生学籍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学生成绩评定,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结合期中考试成绩,并参考平时成绩,以一定比例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和期中考试成绩各占该课程成绩的30%,学期末考试成绩占40%。

    任课教师应当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该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凡有实验、实训的课程,必须待实验、实训合格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如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实践课、课程设计等,按一门课程要求独立进行考核。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实习,并作好个人实习小结并完成毕业论文、取得实习单位的实习鉴定后,方可获得实习成绩及相应的学分。

    第九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成绩要根据考勤与课内教学、课外活动锻炼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体育课不合格者不能毕业。

    学生符合招生条件,由于身体条件不适宜参加体育课学习者,每学期初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所在系审核,体育教研室和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体育保健课程学习,在成绩记载时注明体育保健班字样。

    第十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作出优、良、中、差评定,并录入学籍表。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在严格考试管理条件下,对有关课程实行免修制度。

    经过学生自学的课程,本人可在该门课程开课的上学期末两周前向所在系(部)提出免修申请,交验该课程全部习题、作业、学习笔记、教材等自学资料。经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参加免修考试。考试成绩达到80分(含80分)以上者可以免修。免修课的考核和审定,每学期开学初进行一次。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并注明免修字样。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及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教学实习、生产实习、专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课程均不得免修。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不合格的课程,可参加正常补考一次。补考按学院规定时间进行,并在学籍表上注明补考字样。逾期未参加补考者,无论何种原因,一律作自动放弃,补考成绩注明旷补字样。

    第十三条  对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学生自行安排时间学习本课程。学院在其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毕业前补考原则上统一安排在毕业学年第二学期的开学初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缓考、旷课、旷考和舞弊的处理办法:

    (一)缓考:学生因病或其它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向任课教师提出缓考和在下学期初参加该门课程补考的书面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后报经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因病请假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复印件或学院医务所证明。

    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不得参与该课程总评成绩的评定。

    被批准缓考者在下学期初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取得考试成绩后,方可评定该课程的总成绩。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请假者,应在考试后一周内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考论处。

    申请未准或未参加补考的缓考者该门课程成绩以旷考处理。

    (二)旷课: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而不足50学时时,除按规定给予违纪处理外(详见《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录。下学期初也不得参加补考。学生无故不参加实习,缺席时间超过实习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实习的考核评分,成绩以不及格记,不给予补实习机会。

    (三)旷考:凡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记分时注明旷考字样。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凡旷考两次以上者(含两次),一律不得参加补考(包括毕业时补考),不能正常毕业,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后可申请补考,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四)舞弊:凡考试作弊者,由学院给予纪律处分(详见《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该课程成绩无效,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记分时注明作弊字样。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凡考试作弊两次者,一律不得参加补考(包括毕业时补考),不能正常毕业,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后可申请补考,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学生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的练习,经考核成绩合格,获得相应学分,准予升级。

    第四章   学籍异动

    第十六条  学生发生转班、转专业(转系)、转学、休学、退学等情况均按学籍异动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应于学期结束前两周内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学生申请学籍异动时,应先向所属系提交有家长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学籍异动申请表》(见附件一)。

    第十八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转班。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转系):

    (一)无正当理由者;

    (二)原专业和拟转入的专业跨大类;

    (三)录取分数线低的专业转向录取分数线高的专业;

    (四)入学一学期后;

    (五)已发生了一次转专业行为。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转系)程序

    学生应在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转专业(转系)手续;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系)时,应同时向所属系和拟转入的系提出经家长签

    字同意的书面申请;

    转出、转入系同意后,填写《学籍异动申请表》,并交教务处学籍管理

    部门审批;

    经教务处批准后,学生进入新的专业()学习;

    学院统一向省高教处进行年度报盘。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其原来所修读相同要求课程的学分予以承认;转入专业未学课程学分要补修。具体办法如下:

    该学生提出补修申请,教务处同意后自行安排时间学习;

    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考试,成绩合格承认其学分。

    第二十二条 被本院录取的学生应当在本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

    学生转出与转入学校在同一城市的一般不予转学。如学生确有特殊困难转入同一城市学校学习,应当提交足以说明理由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专升本、本科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的;

    (五)二次转学(含五年一惯制高职,三、二分段制高职);

    (六)予以退学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应向所在系提出转学申请,批准后,报学院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填写《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见附件二),由学校按照先转出后转入顺序办理转学手续。办理转学手续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学生在省内高校之间转学。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

    (二)学生由省内高校转到外省高校。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商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三)外省高校学生转入省内高校。填写外省规定的转学申请(确认)表,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商省教育厅确认。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因事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程序

    ()学生向所属系提交休学申请(并附休学原因证明材料),并填写《学籍异动申请表》;

    ()该系受理后,报教务处审批;

    ()教务处批准后,学生可休学离校;

    ()学院统一向省高教处进行年度报盘。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方能复学;

    ()凡要求复学的学生,学院应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可取消复学资格;

    ()学生复学程序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院开学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院教务处申请复学,填写《学生复学申请表》(见附件三);

    2、教务处审查合乎复学条件后,将其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按下一年级教学计划设置的课程进行学习;

    3、教务处下达该生的复学通知单给相关系;

    4、该系接收学生并安排其到指定的班级学习;

    5、学院统一向省高教处进行年度报盘。

    第二十九条  休学的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停发各种形式的奖学金。休学学生的户口也不迁出学校。休学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学院医疗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二)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经复学审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四)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经教务处会同其所属系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其所属系在两周内执行。教务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取消学籍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二)经诊断患精神病等不能正常求学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三十三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为二至五年。

    第三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可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在其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向学院教务处申请对其历年(不含申请时的学期)不及格课程在毕业实习前给予一次考试机会。申请批准后,学生持该申请书参加学院在其毕业学年的第二学期初统一安排的考试。

    学生可在其毕业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学院申请对其上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在毕业实习前给予一次的考试机会。申请批准后,学生持该申请书参加学院在其毕业学年的第二学期初统一安排的考试。

    考试合格后,可按正常情况毕业。

    未提交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者不得参加考试,学院也不再受理其补考要求。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生在校期间所修的必修课程中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虽经重修仍不及格,不得毕业,按结业处理;

    (二)所获得的学分数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90%者,先发给结业证书离校。结业后一年内修满学分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系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三)未修读课程或不及格课程可申请以旁听方式修读。

    第三十八条 毕业考试不及格或历年不及格课程经重考仍不及格以及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本人向学院申请参加学院规定补考,及格后换毕业证书。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原则上不再安排补考,也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一年内不来申领毕业证书的,学院不再受理。

    第四十条  对学满一年以上,且所修学分超过30学分的未完成学业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含辅修专业证书)及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发放,在每年的年中进行。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专科升本科推荐、考试办法

    第四十三条  凡统招入学的高职三年级应届毕业生或五年一贯制(含3+2)的五年级应届毕业生,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成绩优秀,表现突出,取得江西省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者,经本院推荐,可参加专升本考试。

    第四十四条  推荐选拔程序

    () 学生自愿选考我省招生高校及招生专业,学校每年在4月份,按照学生的条件和省教育厅下拨的名额确定招生专业、人数和名额进行推荐;

    () 选拔考试课程和考试方法:选拔考试包括英语和2门主要基础课,英语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主要基础课考试由各招生高校组织,考试时间、内容由招生高校确定;

    () 招生高校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从高到低择优确定入学名单,报江西省教育厅批准;

    () 被录取的新生凭招生高校和江西省教育厅盖印的《入学通知书》入学报到。

    第四十五条  学籍、学费和待遇

    () 升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学生,学籍转入本科院校,直接进入录取学校大学三年级就读;

    () 升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学生,服从本科院校教学、管理及其它规章制度,按本科院校标准缴费,享受普通本科生同等待遇;

    () 升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由本科院校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并推荐就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9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