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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 作者:本站  发布于:2009-04-11  点击: 字体:【
  •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树立优良校风,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够不上处分条件,应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对入学尚未取得学籍的新生,违纪处分为前四种,严重违纪(达到有正式学籍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以下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以教育为主,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处分决定。对学生的处分应当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并注意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五条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毕业班学生除外)。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不再发生任何违纪行为,且有显著进步表现,可按期给予解除;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若在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再次发生违反校纪的事件或表现差者视情节给予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它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恶劣、触犯法律造成严重影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组织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

    (二)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

    (三)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四)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报刊杂志;

    (五)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它行为;

    (六)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造成不良影响;

    (七)组织或参加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八)不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宗教信仰、生活习惯,挑起事端,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八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十天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十天以上(含十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或劳动教养(含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损失和危害者,除追回赃款或赔偿损失外:

    (一)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视教育效果和学生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教育效果和学生认识态度给予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对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也将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窝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及设施者,损坏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按损坏财物价值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共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过失损坏公共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发现学生赌博行为,经核查,以小额娱乐为主的,给予批评教育。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及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赌注在100元以上的除没收赌具、赌资外:

    (一)首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二次以上(含二次)参与赌博者,为赌博提供赌场或赌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组织赌博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挑起事端,虽未动手打人,但促使打架事态扩大,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由保卫处指定医院在有效时间内验伤单确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报复者:(在事态平息后,自认吃亏,不通过正常途径解决问题,再次自己或纠集他人挑起事端触及他人),无论是否产生严重后果,都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三)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者或干扰、阻碍工作人员工作,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作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打架并再犯此款者,加重一级处分。

    (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经批准,违犯作息时间规定、男女生互串宿舍、私自调换房间、私自更换锁具,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容留异性住宿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在校外租房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内吸烟、点蜡烛、焚烧纸张等宿舍出现明火造成安全隐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宿舍内违章使用电器或因使用电器不当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多次使用或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存放自炊器具、违章电器、管制刀具、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品,经调查确实没有使用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已经使用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七)其它违反学生公寓有关管理规定而本规定未列举的行为,若情节轻微,由宿舍管理部门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可参照类似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男女交往要举止得体,文明礼貌;大学生应自强、自立、自尊、自爱,有以下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有性骚扰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男女交往举止不文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到酒吧、舞厅、夜总会等场所从事陪酒、陪舞等活动,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卖淫、嫖娼及介绍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做诚实的互联网用户,遵守法律法规。有以下情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活动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国际互联网用户不服从单位的管理,违反用户守则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用计算机或其它高技术、技能偷窃钱财及有价值的数据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它设备,给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将带有欺诈性的、政治破坏性的、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传播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给他人或集体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

    (一)凡参与观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或腐蚀性、危害性严重、影响面广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携带、购买、贩卖、吸食毒品的:

           (一)携带、吸食毒品的,给予记过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并交由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二)传播、贩卖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危害学院或社会公共秩序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外,视情节轻重和本人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校园绿化和公共卫生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翻越围墙进出校园、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扰乱宿舍、课堂、校园、会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秩序者,破坏学校的电源、电源线、广播线、消防设备等公共设施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餐馆、饭厅、宿舍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成绩、毕业分配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发泄不满寻衅滋事者,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院规履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擅自到校外没有安全保障措施的游泳场或江河、水塘中游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违反外事纪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有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测验、考试(考查)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一般考试违纪,应当给予口头警告责令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1、闭卷考试时不按指定位置隔位就座者,不服从监考教师调整座位者;

    2、拒绝出示学生身份证件者;

    3、闭卷考试开始后仍未按规定将书包、衣物、书籍、笔记、复习资料、各种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等放在指定地点者;

    4开考前和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未经允许,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空白)的;

    6、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的;

    7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进出考场的;

    8开卷考试中,未经允许擅自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等物品的;

    9、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的;

    10、在考试过程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的;

    11、其它经认定的一般考试违纪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严重考试违纪,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无效:

    1、对一般考试违纪口头警告无效的;

    2、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老师报告的;

    3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5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其它考试材料的;

    7、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故意扰乱考场纪律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般考试作弊,并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无效:
           1、利用抽屉、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或藏匿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和复习要点等物品(不论看与否),或抄袭以上物品上有关考试内容的;

    2、在桌面、墙面或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的(不论看与否);

    3、强拿他人试卷、答卷或草稿纸的;
           4
    、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的;接听或使用各种通讯工具查看信息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传接纸条试卷答卷等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等物品的;

    7、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其他考生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8其它一般作弊行为。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的;

    2、第二次考试作弊的;

    3、以各种手段窃取试题的;

    4、组织考试作弊的;

    5、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其它严重考试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私自转让、使用学院科技成果,剽窃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减轻或加重级别处分:

    (一)可以减轻处分级别者: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3、违纪后能及时悔改,并主动交待有功者;

          4、其他特殊情况可从轻处分者。

    (二)可以加重级别处分者: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2、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3、第二次受违纪处分者;

    4、违纪群体为首者;

    5、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6、其他特殊情况可从重处分者。

    第二十四条 处分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工处审核并批准;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工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学工处审核,报院长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四)在特殊情况下,学院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处分程序:

    (一)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所在系和班主任要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作好询问笔录,笔录后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如拒绝签名,应予以注明理由;

    (二)所在系根据学生违纪情况,填写《学生违纪审批表》,并连同询问笔录材料上报学工处,同时将学生受处分情况告之本人;

    (三)学工处审核并按处分等级报批后,将受处分学生情况报学院办公室,由学院行文向全院公布;

    (四)学工处对受处分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记过及以下处分由所在系送交本人,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工处送交本人;

    (五)学工处在3日内将受处分学生的情况通报家长。

    第二十六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按照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将归入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将上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并在处分决定生效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受处分的学生(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处分和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前半年受到处分的除外)受处分后能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思想政治觉悟明显提高,可在半年后提出实情鉴定申请,鉴定表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装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由教务处解释,其余部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591日起执行。